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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 及宣導辦法

主旨:檢送「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
及宣導辦法」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宣導說帖等,請
各校協助加強宣導,請 查照。
說明: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101年11月27日交安
發字第1015017641號函暨本府101年12月6日府交通字第101
0180442號函辦理。
交通部令:修正「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名稱為「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2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指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並具有下列各款之一功能之裝置:
一、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二、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三、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四、顯示影音、圖片。
五、拍錄圖像、影像。
六、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七、執行應用程式。
第 5 條 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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